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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2696号 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19-12-30 16:55 信息来源:区法院 访问次数: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02民初2696号

罗金良、陆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金良、陆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464.4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093.56元;

二、被告罗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

三、被告陆银花对被告罗金良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232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2311元,由被告罗金良、陆银花负担。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罗金良、陆银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许博文   电话:86756253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15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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