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2267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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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2267号 许芳: 本院对原告张亚雷与被告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亚雷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亚雷展期利息1650元,逾期利息、罚息1254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95%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 三、驳回原告张亚雷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许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1979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49元,由被告许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悦 电话:86066386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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