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2653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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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2653号 甄西杰、蒋玲玲: 本院对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甄西杰、蒋玲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甄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60000元,并以未返还垫付款 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蒋玲玲对被告甄西杰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玲玲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甄西杰追偿; 三、驳回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甄西杰、蒋玲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收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甄西杰、蒋玲玲共同负担。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甄西杰、蒋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嘉怡 电话:8689559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5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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