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2958号 判决公告 | |||
| |||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2958号 刘振华: 本院对原告王振兴诉被告刘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振兴停运损失费1050元;二、驳回原告王振兴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振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操惠慧 电话:86012949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 |||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