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再4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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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再4号 朱凡: 本院受理申诉人(原审被告)朱清涛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玉仙、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朱凡(330106********15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浙01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朱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陈玉仙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础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审原告陈玉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审被告朱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2301元,由原审被告朱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明华 书记员:童燕丽 电话:86752873、86752609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901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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