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2392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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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2392号 判决公告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2392号 俞力: 本院对原告钟嘉佶诉被告俞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钟嘉佶30000元并赔偿损失1776.38元; 二、驳回原告钟嘉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俞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钟嘉佶负担101.5元,由被告俞力负担297元。原告钟嘉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俞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傅京京 电话:86037382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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