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3907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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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3907号 闫江奇: 本院对原告诸葛靖文与被告闫江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闫江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诸葛靖文5400元。 如果被告闫江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江奇负担。 原告诸葛靖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闫江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嘉怡 电话:8689559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5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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