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3626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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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3626号 林红菊: 本院对原告席挺军、薛望诉被告林红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席挺军、薛望与被告林红菊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林红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席挺军、薛望计算至2020年11月16日止的房屋租金1616438元; 三、被告林红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使用的位于杭州市南山路202号-2的房屋(建筑面积约550平方米)腾空归还原告席挺军、薛望,并按年租金1500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林红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席挺军、薛望违约金2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席挺军、薛望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林红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79元,减半收取11039.5元,由被告林红菊负担。 原告席挺军、薛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林红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濮昕怡 电话:8689559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5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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