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3673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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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3673号 杭州信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祝仁杰诉被告杭州信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信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祝仁杰入股款本金10000元、利息1800元,合计11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信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祝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信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濮昕怡 电话:8689559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5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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