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3429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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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3429号 王昆、孙涛: 本院对原告杭州中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昆、孙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中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昆、孙涛于2019年签订的《营销业务外包协议》于2020年11月8日解除;二、被告王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中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112000元;三、被告孙涛对被告王昆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涛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涛追偿;四、驳回原告杭州中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昆、孙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杭州中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74元,由被告王昆、孙涛共同负担127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操惠慧 电话:86012949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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