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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3783号 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28 14:38 信息来源:区法院 访问次数: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3783

杭州华东家具市场全柚家具经营部、强青松

本院对原告沈伟珠诉被告杭州华东家具市场全柚家具经营部、强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沈伟珠与被告杭州华东家具市场全柚家具经营部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订货合同》自2020年6月1日起解除;

二、被告杭州华东家具市场全柚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伟珠定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沈伟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华东家具市场全柚家具经营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华东家具市场全柚家具经营部负担。

原告沈伟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华东家具市场全柚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十二月二十八

书记员:濮昕怡 电话:8689559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5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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