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3302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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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3302号 杨光凤: 本院对原告黄锦莲诉被告杨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锦莲借款本金 348000元; 二、被告杨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锦莲借款利息损失128985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继续支付原告黄锦莲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0元,按年利率15.4%标准计付;借款本金48000元按年利率3.85%计付); 三、驳回原告黄锦莲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光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2元,减半收取4551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721元,由原告黄锦莲负担320元,由被告杨光凤负担7401 元。 原告黄锦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杨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濮昕怡 电话:8689559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5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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