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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4046号 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29 10:06 信息来源:区法院 访问次数:



2020)浙0102民初4046 判决公告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4046

杭州沐浠服饰有限公司、朱旭辉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子航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沐浠服饰有限公司、朱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沐浠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子航服饰有限公司货款63000元;

二、被告杭州沐浠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子航服饰有限公司损失(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12月16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朱旭辉对被告杭州沐浠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旭辉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沐浠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杭州沐浠服饰有限公司、朱旭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被告杭州沐浠服饰有限公司、朱旭辉连带负担。

原告杭州子航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沐浠服饰有限公司、朱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员:刘筱文    电话:86752877

书记员:金琪      电话:86037382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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