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3735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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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3735号 姚晶琼: 本院对原告杭州宁巢公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晶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晶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宁巢公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54862.99元并赔偿损失(以54862.99元中未归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6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宁巢公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姚晶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姚晶琼负担元。 原告杭州宁巢公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姚晶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傅京京 电话:86087382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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