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3279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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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3279号 判决公告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3279号 袁仲炜、翁黎平: 本院对原告姜明渊与被告袁仲炜、翁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仲炜、翁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明渊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袁仲炜、翁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明渊借款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10日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 三、被告袁仲炜、翁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明渊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姜明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3716元,由被告袁仲炜、翁黎平负担。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袁仲炜、翁黎平负担。 原告姜明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袁仲炜、翁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员:刘筱文 电话:86752877 书记员:金琪 电话:86037382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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