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2511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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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2511号 刘柏甫: 本院对原告翁鹏亮与被告刘柏甫、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柏甫、李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翁鹏亮本金92500元; 二、被告刘柏甫、李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翁鹏亮利息及利息损失2842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损失(其中 3500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57500元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已经归还的本金相应予以扣除); 三、被告刘柏甫、李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500元; 四、驳回原告翁鹏亮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刘柏甫、李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元,由原告翁鹏亮负担262.5元,由被告刘柏甫、李剑负担1424元;财产保全费1288元,由原告翁鹏亮负担131元,由被告刘柏甫、李剑负担1157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悦 电话:86066386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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