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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4349号 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07 15:07 信息来源:区法院 访问次数: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4349

王武

         本院对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王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偿款 116773.47元;

二、被告王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违约金 1503元,并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 2020年 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收案件受理费 2666元,减半收取 1333元,由被告王武负担。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十二月三十一

书记员:余嘉怡 电话:8689559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5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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