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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3210号 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07 15:08 信息来源:区法院 访问次数: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3210

姚惠、姜红

        本院对原告江月娟与被告姚惠、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惠、姜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月娟借款本金 834824.32元;

二、被告姚惠、姜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月娟利息 144916.35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5%标准继续支付自 2020年 5月 28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姚惠、姜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月娟律师费 15000元;

四、如果被告姚惠、姜红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月娟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海珀雅苑13 幢 2单元 3001室房屋的折价款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江月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227元,减半收取 7113.5元,由原告江月娟负担 238.5元,由被告姚惠、姜红共同负担 6875元。

原告江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姚惠、姜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十二月三十一

书记员:余嘉怡 电话:8689559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5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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