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4238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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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4238号 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马根宝: 本院对原告王诗怡与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马根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诗怡返还购票款 78980元,并支付原告王诗怡损失(该损失以未返还购票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 2020年 10月 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马根宝对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诗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马根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89元,减半收取 894.5元,由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马根宝共同负担。原告王诗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马根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嘉怡 电话:8689559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5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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