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2民初3352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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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2民初3352号 杭州醉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春波: 本院对原告酵母男孩(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杭州醉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醉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酵母男孩(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7825 元及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被告杭州醉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酵母男孩(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生啤机器一套(包含:主机 1 只、酒头 1 只、酒柱 1 只、分酒阀 6 只)及保鲜展示柜 2 台(啤味相投双门冰柜); 三、被告王春波对被告杭州醉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春波实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醉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酵母男孩(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醉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春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91 元,减半收取 545.5 元,由原告酵母男孩(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5.5 元,由被告杭州醉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春波共同负担 500 元。 原告酵母男孩(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醉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春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嘉怡 电话:8689559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5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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