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浙0102民初393号 开庭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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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第三人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3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日9时15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晓 电话:86752986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909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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