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浙0104民初4676号 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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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04民初4676号 杭州房衍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官五、洪花女诉被告杭州房衍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4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官五与被告杭州房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服务合同》;二、被告杭州房衍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官五支付租金54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房衍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官五支付违约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王官五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洪花女的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王官五、洪花女负担7元,被告杭州房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0571-865779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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